1、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各工作机构必须热情接待或正确引导来访群众。
2、信访登记由常委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规范分类。
3、信访接待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隐匿毁弃信访资料。
4、对超越职责范围的信访件,须向申诉人耐心解释,做好工作,及时将信访件转办、交办和督办。
5、涉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举申诉控告的信访件,须认真受理提出处理意见。
6、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须向信访人解释,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途径解决。
7、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件,要及时调查,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8、安排到信访局接访的人员要按时到接访地点接访,并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