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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6-06 来源:  阅读次数:

1、接待原则。公务接待实行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接待、厉行节约、热情礼貌、注重形象,各办公室相互配合与支持。接待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2、接待范围。上级人大来我县开展公务、联谊等活动中不属于县接待办接待范围的来客;县外人大或友好部门单位来我县与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来客;县内各乡镇与县人大常委会或各工作机构协调、联络、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来客;属本机关引办来我县投资的客商。按规定可由接待办接待的领导,原则上由县委接待办安排接待,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办公室工作人员陪餐。

3、接待程序。所有接待工作,先由接待人或负责联络工作的相关业务室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报经分管机关的常委会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重大接待活动(接待市人大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应报告常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机关的领导;接待中如需住宿安排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未经审批的接待费用全部自理。

4、陪餐制度。根据来客业务对口情况,办公室分别通知业务室主任和分管领导陪餐,实行对口陪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宴请餐数,不搞一客多陪。

5、接待标准。接待标准严格按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中午接待客人不安排酒水(接待客商除外)。不准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6、属特殊接待任务的,需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7、班子领导在外地的接待费用,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报销。

8实行接待公开。办公室每半年向干部职工公开一次接待情况,接受监督。

9、所有公务接待报账时,先交会计预审,必须“两单一票”(审批单、菜单、正式发票)齐全。对超标准或接待手续不全的餐费,报账员要予以剔除,不汇总上报。公务接待发票必须经办公室分管后勤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常委会分管机关的领导签批,方可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