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分级批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时间不超过1天的,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机关的常委会领导批准; 请假3天以上的,需常委会主任批准;以上请假应同时要告之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定假制度,请事假天数不能超过15天。
2、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法定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病假一周以上者凭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并将诊断证明及请假条交批假领导。
4、请假一天以上的,须事先写好请假条,由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存档。没有请假条者按旷工处理,休假结束后要主动到办公室销假。
5、无特殊情况,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不得请假。
6、在外挂职或长期借用抽调到外单位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本会主要领导报告。
7、机关工作人员按“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进行休假。带薪年休假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机关轮流安排。当年因事等请假累计计入年休假。
8、机关工作人员在请假前必须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在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