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人常发〔2017〕8号
吉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7年6月28日吉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其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四) 县本级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五) 县本级财政决算;
(六) 县本级政府债务举债事项;
(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撤销乡(镇)人大或者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一)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中需要依法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中,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需要立即实施的,应当就该事项作单项报告,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县本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额占本年度县政府投资预算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
(二)县本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额虽不足县政府投资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一,但涉及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或者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公共安全有较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实施情况,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项目的决策、建设和变更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六)本级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情况;
(七)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八)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监督、管理、使用、处置情况;
(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资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社会救助、就业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十一)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十二)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情况,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处置情况;
(十三)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四)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五)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六)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司法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七)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八)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九)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二十)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十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的总体规划;
(二十二)本行政区域内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二十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整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八条 拟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的统计数据等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提请的三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执行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作出不适当决定的,或者对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一)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二)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三)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不研究处理的;
(四)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五)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满意度测评多数不满意的。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28日
发: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
送: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县委、政协、纪委、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政府
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群众团体,省市驻县单位,本会各办公室。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