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人常发〔2017〕9号
吉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
暂行办法
(2017年6月28日吉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工作或特定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条管单位进行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是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也可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五条 或通过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群众来信来访,向社会公开征集等途径征集,对一些代表建议反映突出或群众意见反映较大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专题询问议题。
除上述列入常委会的专题询问议题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也可联名提出,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列入临时性专题询问议题。
第三章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第七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调查组,由与议题相关的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
专题询问调查组可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
开展专题询问前,专题询问调查组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了解相关情况、征集相关问题后,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询问事项。
第八条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进行,也可以单独选题组织进行。
第九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开展专题询问前一个月告知被询问机关。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
第十条 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及工作,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条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提出询问,回答询问,应当在主持人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一个部门主答,其它部门补充回答。
专题询问经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后,若询问人和其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予回答。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受询问机关应当如实提供。如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受询问部门可以不作回答,但必须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询问人提出一个询问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一个询问问题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专题询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询问情况的需要,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专题询问审议意见办理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办公室应当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就该专题询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60分以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质询案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开展情况,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28日
发: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
送: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县委、政协、纪委、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政府
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群众团体,省市驻县单位,本会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