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人常发〔2018〕10号
关于接受刘刚同志辞去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吉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吉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刚同志辞去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26日
辞 呈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变动,现请求辞去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在我任职期间,得到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吉水县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本人表示衷心感谢!
请辞人: 刘刚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