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人常发〔2018〕9号
关于接受王志丽同志辞去吉水县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吉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志丽同志辞去吉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吉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26日
辞 呈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有关规定,本人不宜再担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职,现请求辞去吉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本人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和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请辞人:王志丽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