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刚同志辞去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吉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吉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刚同志辞去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