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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06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代表小组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小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县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条  三人以上可以成立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各项活动。本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小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代表小组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每个代表应当参加由所在选举单位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全县人大代表小组划分为19个代表小组:文峰镇的代表划分为2个代表小组(文峰一组、文峰二组),其他乡镇的代表各为1个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设 “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各1名,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五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指导各代表小组活动的具体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公室负责各代表小组活动的业务联系。

  第六条 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总结年度活动工作。代表小组制定计划时,要从实际出发,选好开展活动的内容。每个代表小组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各代表小组的活动一般应按计划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作适当调整。每年代表小组活动计划和总结应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公室。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活动情况以文字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公室报送。

  第七条代表小组可以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与其他代表小组联合开展活动。代表小组应在每次活动前,将活动的时间、内容和地点等具体安排提前通知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应当做好参加活动的准备。要邀请涉及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以便于接受代表询问,解答代表提问。

  第八条代表小组要创新活动内容。要在代表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搭建活动平台,有效地使代表小组活动与人大代表参政履职和服务大局及中心工作结合起来。

第九条代表小组每年应该组织代表深入基层,面向选民,就广大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开展调研活动,调研可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倾听选民心声,解答选民疑问,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专题调研报告。每个代表小组每年的调研活动一般不少于2次。

第十条代表小组每年要组织代表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并邀请是人大代表的县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现场解答代表提问。

  第十一条代表小组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听取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实地察看工作情况,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活动结束后,10天之内写出视察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公室。代表小组在视察中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有关机关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半数以上代表答复不满意的,有关组织、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反馈代表。对于代表提出的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形成专项报告,转请 “一府两院”办理并答复。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中,就重要问题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小组活动如果需要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由代表小组组长提前10天将约见的内容、时间等告知被约见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代表参加活动的出勤情况,代表小组要予以登记,每年采取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组长应当督促代表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开展代表进村(社区)、代表接待群众日等活动,增强代表参政履权责任感,让代表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代表小组依照本办法开展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按照本单位的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小组的正、副组长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召开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总结交流全县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和经验,对先进代表小组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办公室应协助解决代表小组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必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