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水利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学习宣传《条例》的系列活动,强化了水库水质保护与防治措施,开展了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严格了水库水质执法,并对全县198座小(二)型以上水库水质进行了全覆盖监测,2018年全县水库水质检测达标率达为95.3%,2019年5月检测达标率为96.9%,全县水库水质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会议指出,虽然我县在推进水库水质治理、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库水功能区划编制还比较滞后。目前,我县水库保护区的范围还是按照《吉水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划定的保护区范围执行,还未按照《条例》要求,专门编制我县水库水功能区划和划定水库水质保护区范围。二是人工投肥现象还时有发生。少数承包户受利益驱使,季节性养鸭、人工投肥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沿库村民在库汊内圈养家禽的现象禁而难绝。三是农业面源污染还比较严重。由于水库上游的水稻、经果林的过度投肥,导致部分水库水质不达标。四是有的水库围库建房问题比较突出。如双山水库邻库村庄围库、填库建房现象比较突出,造成水库水质污染,库容缩小。五是执法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水库水环境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各执法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沟通协调不够,没有形成工作合力,长效监管机制不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强化用水安全保障,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会议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全社会自觉贯彻《条例》的意识。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始终站在生态立县的高度,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持续宣传解读《条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环境、关心重视水环境的社会氛围。要积极拓宽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水利、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水库水质信息,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作用,对污染、破坏水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水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全社会保护水环境的意识。
二、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尽快按照《条例》规定编制我县水库水功能区划,划定水库水质保护区范围。要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沿库乡镇政府、村集体等基层组织的主观能动性,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解决垃圾、污水入库等问题,确保全县所有水库都能按《条例》规定的库区水质达到Ⅲ类标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的作用,县级河长要发挥“头雁”作用,示范带动乡镇、村各级河长履职尽责。要加强巡查督导,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进行严格问责追责。
三、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制订协调联动机制,组成协调联动机构,制定水质专项考核制度,形成各职能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防止“多头管理”、“谁都管、谁也管不到位”的现象发生,全面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水平。要建立涉水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协调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有效查处污染水库水质事件,严厉打击破坏水库水环境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创新库区联合执法、联合巡逻模式,齐心协力把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推向深入,不断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四、突出重点难点,狠抓《条例》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大水库水环境违法行动打击力度,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对违法养殖、人工投肥、围库建房等破坏水库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露头就打”,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一是切实抓好水体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清退水库承包合同,水库养殖全面实施人放天养,禁止向水体投放一切污染物,最终实现一库清水的目标。对已签订补充合同,仍施肥养殖的养殖户要严厉处罚,该终止承包合同的坚决终止。二是切实开展水库清淤工作。对于在专项整治前因畜禽养殖造成水库库床淤泥严重污染的,短期内难以自行恢复的,要全面开展一次清淤,改善水库水质和库区水生态环境,恢复水库库容,提升水库防灾减灾能力,充分发挥水库的社会效益。三是切实整治围库、填库建房行为。要全面开展围库、填库建房清理,对库区违法乱搭乱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予以遏制。四是切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要不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别是要加大对库区周边的农业生产活动和水库周边大面积经济林果种植监管工作力度,要实施生态化农业耕作模式,坚持走“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以上审议意见,希望县人民政府及水利、环保、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安排,抓好落实,并在2019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将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