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是代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的重要渠道,是执行代表职务、接受监督的重要环节,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应当求真务实,讲求实效。
第三条 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向选民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和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采取适当方式向选民述职,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四条 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的主要方式:
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代表活动小组(除文峰划分为2个活动小组外,其他乡镇为1个活动小组),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1、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在各代表选区设立代表联系点和选民意见箱、集中接待选民,公示代表联系电话、发放代表联系选民卡,方便选民联系,听取选民意见;
2、代表活动小组可通过设立选民接待日、召开选民座谈会、深入选区走访等方式组织代表联系选民;
3、代表个人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经常联系。
第五条 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一)代表活动小组应及时组织代表对原选区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综合,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县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①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的,由大会秘书处收集,应当在大会结束后的15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收集,应当在接到之日起7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2、不属于县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①属于本县乡(镇)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送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由其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②属于县以上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可以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其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或者向我县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也可以群众来信的形式直接反映给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
(二) 有关单位接到代表提出或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代表,由代表反馈给有关选民。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拓宽联系选民的渠道,提高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实效。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代表所在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做好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