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吉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2015年12月29日吉水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吉水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二、在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位置增加“县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中增加“县监察委员会主任”、“以及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第六条相应位置增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在第七条相应位置增加“工作委员会主任”在第八条相应位置增加“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将第三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将第五、六、七条中“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修改为“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五、在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诵读誓词完毕,领誓人、宣誓人自报姓名”;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水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吉水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29日吉水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 6月30日吉水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吉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副县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以及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领誓人、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