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人常发〔2018〕12号
关于印发吉水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吉水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评细则》已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21日
吉水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工作考评细则
为进一步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推动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增强办理工作实效,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对象
承担当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列入考核范围。
二、组织领导
考评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任联办承办具体工作。
三、考评原则和程序
代表建议办理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考评程序如下:
1、承办单位自查。即各承办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本单位本年度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和推荐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
2、有关单位和人大代表联评。代表建议办理的法定期限截止后,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会同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本细则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和推荐的先进个人进行初步考评。根据初步考评情况,再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到有关承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听取代表对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综合考虑初步考评和代表重点检查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提出考核评比先进单位名单,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3、表彰。考核评比为先进单位的名单,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彰。
四、考评计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分综合考评、单件考评和附加考评三个部分。各个承办单位的最后得分为综合考评分、单件考评平均分、附件考评分相加之和。
(一)综合考评(22分)
1、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审签把关。(3分)
2、结合实际,建立或健全了本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规章制度,分工明确,有综合协调科室和有专人负责建议办理工作。(3分)
3、按要求参加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调研、视察、座谈等活动。(5分)
4、积极主动完成交办、督办单位安排的相关任务。(3分)
5、办理工作流程清晰,程序规范,从交办、承办、督办,到答复意见的审定、签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都责任到人,材料齐全的,并认真总结办理工作,按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和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总结的。(3分)
6、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坚持办理回访制度,每件代表建议做到办前、办中、办后都与代表沟通,征求代表意见。(5分)
(二)单件考评(68分)
1、规范答复(13分)
(1)按规范格式行文答复代表。(4分)
(2)答复函文字精炼准确,说明充分,用语诚恳。(3分)
(3)答复件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3分)
(4)答复件及意见征询表回执单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3分)
2、依法答复(15分)
(1)严格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规定期限答复代表。(5分)
(2)答复内容实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0分)
3、办理结果(40分)
(1)所提问题得到解决的,或是代表对答复表示满意的,计40分;
(2)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而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或是问题确实不能解决的,但承办单位已经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代表介绍了情况、说明了原因的,如代表表示基本满意的,计36分;如代表表示不满意的,计32分;
(3)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但未列入规划逐步解决,或是问题确实不能解决但承办单位没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代表介绍情况、说明原因的,如代表表示基本满意的,计20分;如代表表示不满意的,计0分;
(4)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的,计0分;
(5)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以领衔代表的反馈意见为准;对没有代表反馈意见的作为基本满意处理。
4、单件考评分之和除以本单位承办代表建议的总和,即为该单位的单件考评平均分。
(三)附加考评(10分)
1、本年度承办建议10件以上且满意率在90%以上的,加5分;承办建议5件以上且满意率在90%以上的,加3分;承办建议2件以上且满意率在90%以上的,加1分。
2、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成效,得到代表高度评价的,加 2分。
3、积极创新,在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理质量方面有新举措的,加1分。
4、对往年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类建议”,本年度内按计划予以落实的,并重新答复代表的,每件加1分。
5、对于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能主动联系协办单位,认真沟通协调,在法定时间内全面地答复代表,且代表表示满意的,每件加0.5分,否则扣1分;协办单位能密切配合主办单位,积极提出办理意见的,每件加0.5分,否则扣1分。
6、对不宜由本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未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经交办机关同意退回的,扣1分。
7、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未答复每一位代表的,每少答复一位代表的,扣0.5分。
8、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做代表工作,影响代表对答复意见的真实意思表达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
9、每个承办单位所得附加考评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最低不低于0分。
五、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负责解释。
附件:吉水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县委、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直各有关
部门单位,本会各办公室。
吉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